为何古代立春不处决犯人?
在我国古代讲究“秋冬行刑,立春时不处决犯人”,即凡被判有死罪的人,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以外,其他的都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
秋冬行刑制度最早起源于周朝。《周礼·秋官》中记载刑杀必须选择适合的日期。而《礼记·月令》中就确定了最理想的刑杀时间:孟秋、仲秋、季秋三月。这三个月即是农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个阶段。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水平的落后,人们还不能够正确合理地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联系,于是人们便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所以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四季之中,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因此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同时,秋季对应五行中的“金”,金的本性冰冷,从五行中讲这时生命沉寂,生命力最低,而且金代表用于砍伐的工具,是破坏的代表。还有就是秋冬断狱、行刑,不会耽误农时。
汉代的时候,儒学大师董仲舒发明了一套“天人感应”理论,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以此,他认为帝王应该在春夏季节行赏,在秋冬季节行刑。如果违反天意,会招致灾祸,受到上天惩罚。所以,“秋冬行刑”这一习俗就被载入典籍,成为一项法令而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灭亡。“秋冬行刑”的政治实质是统治者用来巩固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他们借天意之名,让百姓深信他们的这种刑杀手段是上天所赋予的,不能违背天意,进而也不能违背天子的旨意。因此,统治者就可以以天之名,来行使他们的刑杀权力,巩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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