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包括哪十恶?

人们在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时经常使用“十恶不赦”这个词。

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的“十恶”之名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北济河清三年(564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一白反逆,二日大逆,三日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日不道,七日不敬,八日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那么“十恶”罪的具体指什么呢?

第一,谋反: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第二,谋大逆: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官殿。
第三,谋叛:背叛朝廷第四,恶逆: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第五,不道:杀戮无辜。
第六,大不敬:冒犯帝室尊严。
第七,不孝:不孝敬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第八,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第九,不义: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第十,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一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经历宋、元、明、清各代,都规定犯了“十恶”罪不能赦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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