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税亩”的实行有什公历史意义?

初税亩是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 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

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不仅如此,初税亩制度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诸侯国的地位更加稳固,为今后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税亩在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当时社会条件下比较科学的选择。初税亩的实施也使社会分配方式发生了显著改变,使劳动者切实体会到了努力带来的收益,从而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初税亩的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这一制度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先进生产力要求下,对生产关系的一次合理调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劳动者的利益要求。初税亩制度的实施给了奴隶制致命的一击,为奴隶制的彻底崩溃敲响了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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